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三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为基础,我们将《规范》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第六节 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
600.【协助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本规范中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第十七条。
十七、本通知中所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第一条。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法定权限需要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601.【协助执行的手续及留置送达的允许】
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执行人员应当依法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并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第二条。
二、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冻结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有关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并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602.【查询】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客户和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内已完成清算交收程序的余额、余额变动、开户资料等内容。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证券公司查询客户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内的余额、余额变动、证券及资金流向、开户资料等内容。
查询自然人账户的,应当提供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法人账户的,应当提供法人名称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号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人民法院对查询结果有疑问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在必要时应当进行书面解释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第三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客户和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内已完成清算交收程序的余额、余额变动、开户资料等内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向证券公司查询客户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内的余额、余额变动、证券及资金流向、开户资料等内容。
查询自然人账户的,应当提供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法人账户的,应当提供法人名称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号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加盖业务专用章。查询机关对查询结果有疑问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在必要时应当进行书面解释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603.【冻结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604.【不得冻结、扣划的证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下列证券,不得冻结、扣划: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专用处置账户内的证券;
(二)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客户证券交收账户、自营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第五条。
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下列证券,不得冻结、扣划: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专用处置账户内的证券。
(二)证券公司(此处删掉六字)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客户证券交收账户、自营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
605.【不得冻结、扣划的资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下列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内的资金;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收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互保金;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内的资金,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新股发行网下申购配售对象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四)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
(五)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最低限额自营结算备付金及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第六条。
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下列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内的资金;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收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互保金;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内的资金,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新股发行网下申购配售对象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四)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
(五)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最低限额自营结算备付金及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
606.【不得扣划、冻结的担保物】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在交收完成之前,不得冻结、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第七条。
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在交收完成之前,不得冻结、扣划。
607.【自营资金】
证券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自营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冻结、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第八条。
八、证券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自营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冻结、扣划。
608.【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之一】
期货交易所为被执行人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向其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第三条第二项。
第三条第二项 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609.【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之二】
期货公司为被执行人,客户向其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第四条第二项。
第四条第二项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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